问题 | 关于消费者协会的具体章程 |
释义 | 关于消费者协会的具体章程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消费者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UM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CA)。 第二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国家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各有关新闻媒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组织推举的理事组成。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积极保护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⑵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⑷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⑸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⑹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⑺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⑼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六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工作中与国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得到他们的支持。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下列职能: ⑴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⑵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⑶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⑷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⑸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⑹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第八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⑶审议常务理事会议工作报告; ⑷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困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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