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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股东能否寻求司法保护?
释义
    股东可以起诉自己的公司。股东直接诉讼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提起的诉讼。股东享有撤销权,当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侵犯股东权益时,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股东起诉公司的条件和程序。股东起诉自己的公司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正确适用法律。
    法律分析
    一、股东可以起诉自己的公司吗?
    可以起诉自己的公司,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原告是被侵犯利益的股东,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起诉公司的权利。股东权利除分红权、表决权、异议回购权、之外,股东还享有撤销权。股东的撤销权具体表现为针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事宜以及董事会的相关行为侵犯了股权权益或违背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时,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公司,具体情形如下:
    1、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股东起诉自己的公司行为,与其它的民事案件并没有什么不同,股东和公司都是作为具备民事行为的主体,是可以提出起诉或者接受诉讼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结语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享有起诉公司的权利。股东可以基于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直接向其他侵害其利益的人提起诉讼,包括公司、董事或其他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以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违法、股东大会程序争议以及董事会违法行为等情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如果监事会或董事会未能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时,股东也有权为了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股东起诉自己的公司与其他民事案件相似,具体情况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以确保正确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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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5: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