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深化医改的重大课题,是三医联动的重点领域,是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围绕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作出了突出贡献。 概括地说,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主要解决两大基本问题,也就是 药品可获得性和药品可及性 。 影响药品可获得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是3个因素,即药品的品种、质量和产量。 相应的,在药品可获得性上的工作目标,应当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是药品品种充分,包括剂型和规格;二是药品质量可靠,包括安全和疗效;三是药品产量宽裕,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所谓药品品种充分,是指临床需要的药品品种市场上都有供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二条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第九十三条 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第九十四条 国家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汇总分析短缺药品供求信息,对短缺药品实行预警,采取应对措施。 第九十五条 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第九十七条 对短缺药品,国务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组织生产、价格干预和扩大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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