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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1128条规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内容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权的顺序如下:、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权的特征如下: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综上所述,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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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