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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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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