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并案审理的界定 |
释义 | 不是所有的行政、民事诉讼案件都可以适用并案审理,适用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是有条件的,不是没有限制的,笔者提出的并案审理适用有三个基本条件,或者说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行政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相互牵连,具有关联性; (二)两个不同的诉讼是应当事人的请求提起,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 (三)两个审判组织合二为一,统一由某个合议庭审理。 当然,原则上由相对专业的行政审判庭处理。所谓相互牵连,具有关联性,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民事诉讼先行提起,在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要以某行政确认或确权行为为依据,甚或该行政行为成为民事审理的障碍而中止民事诉讼,应当事人请求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的结果影响甚至决定民事裁决内容; (二)先行提起的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必须以民事争议的化解或民事分权为裁决依据,依法而中止行政诉讼,应当事人的请求,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裁判内容直接影响着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 行政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相互牵连性要求形成共识,共同的认识需要同一审理组织去形成,并鉴于共识,能较快作出行政、民事一致的判决,可以说,并案审理是该案件公正和高效审判的最佳方案和诉讼方法。 一、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 1.案件的性质不同。行政诉讼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被告是因行使行政权而与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国家行政机关;刑事诉讼所审理的是刑事案件,被告是被指控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是由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刑事诉讼一般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少数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3.审理的目的和结果不同。审理刑事案件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结果是宣告被告无罪或有罪而处以一定的刑罚;审理行政案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审理的结果是维持或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给予或不给予相对人行政赔偿等。4.审判的依据不同。行政诉讼的审判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规范;刑事诉讼的审判依据则是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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