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认为水田征地补偿低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准备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若不服司法鉴定的,是可以申请重新进行申请的,但应当在期限内提出并缴纳鉴定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