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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羁押条件是什么
释义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一、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
    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因此,有述条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体以当地县级以上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为主。
    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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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0:2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