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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2315不受理8条
释义
    12315是指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消费者协会对于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 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 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 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 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 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 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 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12315受理范围
    12315受理范围如下: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咨询、投诉;2.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或其他违监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3.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费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以及产品价格、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哪些消费者投诉不属于12315受理范围
    不属于12315受理范围的消费者投诉如下:
    1、无购物凭证的申诉,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2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3、没有明确的被诉方或无法找到被找到被诉方的;
    4、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7、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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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6: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