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安工伤护理费标准 |
释义 | 2022年广安工伤赔偿计算方式: 一、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四、辅助器具费: 计算公式: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五、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天)*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计算方式:营养费赔偿数额=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三)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5%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广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广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0广安经济数据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154元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367元 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70元 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056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7924元; (一)农、林、牧、渔业42,940元 (二)采矿业56,446元 (三)制造业49,093元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3,009元 (五)建筑业45,789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46,287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9,063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36,363元 (九)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6,065元 (十)金融业87,323元 (十一)房地产业53,24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083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90,666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8,106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7,401元 (十六)教育业74,604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86,251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9,877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636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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