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结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在中国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二)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因此,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的,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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