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严禁公职人员违规收送礼金礼券和贵重礼品;2.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3.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工作日午间饮酒;4.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赌博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5.严禁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6.严禁用公款、公车外出旅游;7.严禁违反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