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拆迁法补偿标准全文 |
释义 |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决定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所带来的补偿,以及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为了更详细了解这些补偿的具体情况,请阅读本专题文章。 法律分析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请大家阅读本专题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标准修订方案公布 近日,针对拆迁补偿标准的修订方案已经正式公布。该方案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拆迁补偿的标准,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修订方案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了房屋面积、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确保补偿金额的公正和合理。此次修订方案的公布,将为拆迁户提供更为明确的补偿标准,提高了补偿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将促进城市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好的土地资源利用和规划布局。 结语 合理、公正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拆迁户权益的重要保障。近期公布的修订方案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确保补偿金额公正合理。该方案的实施将为拆迁户提供明确的补偿标准,提高补偿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将推动城市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好的土地资源利用和规划布局。请大家详细阅读本专题文章,了解更多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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