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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能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吗
释义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因为特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但并不是任何股东都能提出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并且具有法定的司法解散事由。
    一、企业解散债权是否消灭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都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公司与自然人又有所不同,那便是公司在“死亡”时需先进行清算,也只有在清算后才能明白公司所欠的债务有哪些,那么公司解散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是一般解散;二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三是股东请求解散。无论哪种解散,在解散时均由清算组对债权债务问题进行清算,并对债权进行回收。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解散,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解散。公司决定解散后,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股东仍然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因此,企业解散后,债权并未消灭。
    二、公司解散要什么条件?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股东请求解散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小股东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哪些
    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提案制度。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累积投票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的选举,纠正了“一股一票”表决制度顿在的弊端。
    4、加强股东知情权。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的股东可以退出: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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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7: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