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人可以开与经营不相干的个人普通发票吗?个人普票吗 |
释义 | 一、企业法人可以开与经营不相干的个人普通发票吗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是以下费用可以例外处理: 1、个人名义的住宿费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这些是发票抬头必须是个人的,可以报销,做管理费用-差旅费。 2、以个人名义办的手机话费(这些可以报销,以公司福利费的形式报销,等于员工收入了通讯补贴,涉及到个税增加) 3、以个人名义办的租金发票(这些可以报销,以公司福利费的形式报销,等于员工收入了房租补贴,涉及到个税增加)。 二、哪些算虚开普通发票 1、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2、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等; 3、公司的税务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4、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5、商贸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6、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7、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 8、资金或存货周转次数平均每月超过5次; 9、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突增; 10、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11、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12、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13、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 14、公司多为认缴制或者实收资本多为较低金额; 15、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16、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17、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虚开高危行业,税务局建立了2个库(高风险行业库、注册地址风险库); 18、法人、财务负责人曾担任非正常户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且法人与财务负责人交叉担任。 三、逃税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逃税罪违反了国家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破坏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2、客观方面 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不再作立法具体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复杂的实际情况作司法解释并作出适时调整。 多次逃税数额较大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修正案还规定,对逃税,竟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处罚的除外。 3、犯罪主体 是特殊主体,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过失造成欠税、漏税的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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