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什么权利 |
释义 | 根据民法总则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在法律限制内,有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但专属于自然人之权利义务除外。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1.法律上的限制; (1)公法人的保证限制 担保法8: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法9: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法人超越其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人的目的限制董事的代表权。 除非法律禁止,法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般有效。 2.性质上的限制; (1)财产权:除了以人之身体劳务为给付之债务者,法人均得享有。 (2)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系以自然人的身体存在为前提,非法人所享有。但名誉权、信用权及名称权,法人依然享有。 (3)身份权:遗产继承权、亲属权系以自然人身份存在为前提,非法人享有。但监护权,法人仍可享有。 3.法人权利能力的性质分析 (1)法人的权利能力充其量不过是部分权利能力,即具有财产法上的能力。与此相联系也有参与法律交易的能力。 (2)在财产法上,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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