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
释义 | 免责条款是指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达成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一般情况下免责条款只要满足 1、由双方约定; 2、以明示方式作出,并规定在合同中; 3、对当事人具有相当的约束力; 4、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但以下几种免责条款法律明确规定了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应当特别注意在格式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是最多的(例如保险合同、劳动合同等) 一、格式条款在哪些情况下不产生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四、提供条款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五、具有以下无效合同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4)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 二、无效的格式条款有哪些 下列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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