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再审是否为申诉? |
释义 | 申诉包含并大于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申诉的一种形式。申诉范围广泛,可对法律判决和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机关申诉。申请再审仅适用于法律范畴,对生效判决不服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申诉权,而申请再审是诉讼法中的概念。两者关系微妙,申请再审是申诉的一部分,但在司法领域中发展独立并频繁使用。因此,申请再审属于狭义的申诉,但称为申请再审可区别于其他领域的申诉。 法律分析 申诉不是申请再审。 申诉的范畴要包含且大于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仅仅适用于法律范畴,即对生效判决不服,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有关部门提出法律监督的申请,而申诉还可以包括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 申诉是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赋予了公民广泛的申诉权。而申请再审则是诉讼法中的概念,其实从申诉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申诉包含了申请再审的全部内容,因为申请再审所涉及的生效判决、裁定属于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而申诉中使用了“任何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可见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从立法来看,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诉修改为申请再审,第一次在我国诉讼法中使用了申请再审的概念。而在此之前是没有申请再审一说的,只不过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司法领域的申诉的“个性”越来越明显,所以就把这一领域的申诉冠以申请再审之名,并由司法领域对其进一步完善,但不论怎样,白马始终是马,申请再审始终是申诉的一部分,它是司法领域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抗议与寻求救助的特有称呼而已。两者关系微妙化的原因,说白了,申请再审就是在申诉,但是,由于司法领域的申请再审属于专有称谓,而且随着自身的发展,其声誉与运用频率已远远超过了其他领域的申诉,所以显得独立性较强。 所以,两者关系可以概括为,申请再审属于狭义层面的申诉,因为申请再审是申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人问,申诉和申请再审可不可以同时进行,这是对两者概念的不清楚,申请再审就是在申诉,只不过称为申请再审能将其区别于其他领域的申诉而已。 结语 申诉与申请再审虽有微妙差别,但两者关系可以概括为申请再审是申诉的一种表现形式。申请再审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抗议与救助,而申诉更广泛,包括对行政机关行为的不服。虽然称谓不同,但申请再审实质上仍属于申诉的范畴。两者并非互斥,可以同时进行。申请再审在司法领域的独立性与运用频率较高,但不可忽视申诉在其他领域的重要性。无论如何,申请再审与申诉都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受宪法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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