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婚后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分割:如果当事人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配偶不是合伙人的,那么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时,当事人就可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