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费的组成部分包含什么 |
释义 | 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 (3)公用水电的支出;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8)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 (二)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保洁服务;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五)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物业管理企业可与业主委员会约定其他服务项目。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特约服务有自主选择权。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除价格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十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项目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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