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协议离婚约定的抚养费明显超过了其负担能力的,可以和对方协商降低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