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益输送行为是否与贪污犯罪有关? |
释义 | 法律分析:利益输送行为与贪污犯罪有关系,但并非完全相同。利益输送行为是指在公职人员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与私营企业、个人之间,以中介机构为纽带,通过私下协商、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方式,以获取财物、项目、职务等非法收益的行为。而贪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二条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的,依照本章的规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公职人员与他人勾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十八条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及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以行贿罪或者受贿罪定罪处罚;情节较重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三十八条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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