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的交税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个体工商户的交税方式如下: 1、定期定额征收。通过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营业额,来确定其应纳税额; 2、核定征收率征收。若实际销售额低于应纳税经营额时,以应纳经营额和核定税率为依据,得到应纳税额。若实际销售额高于应纳税经营额,以实际销售额和核定税率为依据,得到应纳税额; 3、查账征收。自行申报缴纳额,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后,再进行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需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而定: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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