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主带扎紧扣应可靠,不能意外开启。(2)主带应是整根,不能有接头。宽度不应小于40mm。(3)辅带宽度不应小于20mm。(4)腰带应和护腰带同时使用。(5)安全绳(包括未展开的缓冲器)有效长度不应大于2m,有两根安全绳(包括未展开的缓冲器)的安全带,其单根有效长度不应大于1。 2m。(6)安全绳编花部分可加护套,使用的材料不应同绳的材料产生化学反应,应尽可能透明。(7)护腰带整体硬挺度不应小于腰带的硬挺度,宽度不应小于80mm,长度不应小于600mm,接触腰的一面应有柔软、吸汗、透气的材料。(8)织带和绳的端头在缝纫或编花前应经燎烫处理,不应留有散丝。 (9)织带折头连接应使用线缝,不应使用铆钉、胶粘、热合等工艺。(10)钢丝绳的端头在形成环眼前应使用铜焊或加金属帽(套)将散头收拢。(11)织带折头缝纫后及绳头编花后不应进行燎烫处理。(12)绳、织带和钢丝绳形成的环眼内应有塑料或金属支架。 (13)禁止将安全绳用作悬吊绳。悬吊绳与安全绳禁止共用连接器。(14)所有绳在构造上和使用过程中不应打结。(15)每个可拍(飘)动的带头应有相应的带箍。(16)用于焊接、炉前、高粉尘浓度、强烈摩擦、割伤危害、静电危害、化学品伤害等场所的安全绳应加相应护套。 (17)缝纫线应采用与织带无化学反应的材料,颜色与织带应有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