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土地置换的法律规定 以内蒙古为例。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 第九条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用地的,还应当包括对农用地质量等级折算的意见。 第十条申请建设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原有建设用地复垦后经法定验收机关验收后出具的验收意见,提供被置换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土地置换审核 办事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冀政[2005]67号文件); 3、《土地置换办法(试行)》(冀国土资发[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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