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前四项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多发性的离婚原因,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兜底性、补漏性规定。“网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所以单纯的“网婚”不构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网恋网婚”作为一种“精神外遇”,也是一种出轨行为,如果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可以作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提起离婚诉讼处理,并构成离婚的理由。所以,“精神出轨”可以成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网婚”更多是在精神层面,不管是男是女,也无论年龄,只要双方表面上出于合意,符合各网站要求,就可以“结婚”,更没有禁婚亲的限制。虽然“网婚”也实行注册登记,但其登记机关是虚拟的,这种虚拟登记不会得到法律的确认。由于有配偶者“网婚”不构成重婚,其在网上不可能有同居事实发生,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谈不上。所以,“网恋网婚”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过错行为,受害方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