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强险合同能解除。根据规定: 1、保险人终止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义务,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2、除下列情况外,投保人不得接受申请终止合同: (1)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停车;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确认丢失的; (4)投保人反复投保交强险。在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强制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