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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的溯及力
释义
    新的《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有无溯及力分情况讨论。第一,民法总则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因为从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在该情况下以不赋予请求权人溯及保护为宜。第二,民法总则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因为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规定。但如果有溯及力,按照新法计算的3年诉讼时应该从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即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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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4: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