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怎么认定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对于“胁迫”的认定及被胁迫结婚的当事人救济方法。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并在一年内提出申请,或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证明材料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怎么认定 1、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二、被胁迫结婚的当事人如何进行救济 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因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有两种救济方法: (1)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受胁迫而申请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可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结语 被胁迫结婚的当事人可通过两种救济方式来解决。其一,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要求撤销因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需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将根据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将自始无效。其二,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若机关确认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将撤销该婚姻并宣告结婚证作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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