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税务机关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调解,化解征纳争议。 法律依据: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各类服务投诉应限期办结。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快速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三)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四)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