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加罚。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单位的处罚决定时,行政单位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这里应指出的是,加处的罚款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所谓执行罚,是指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单位可以采用科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促其履行义务,如对勒令停业的工商企业,对被禁止营业的非法经营者,可以采取罚款这一执行措施来促使其履行应尽的义务。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单位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行政单位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行政单位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单位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单位还没有强制执行权。这些行政单位认为需要强制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行政处罚追诉期限是多久 1、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最长的追诉时间是二年,在二年内没有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再进行处罚。 2、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