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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浅析借离婚逃避债务问题
释义
    2015年,张三(男方)与李四(女方)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买了一套商品房。
    2018年,张三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做起了生意,找朋友借了200万元,没想到做生意竟然赔了,借来200万打了水漂。张三和李四经商量后,上演了一出假离婚,真逃债。两人到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李四抚养,房子也归李四所有,所有债务离婚后由张三偿还。
    律师案件分析
    1、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分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离婚行为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身份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到民政部门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躲避债务,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的婚姻关系已解除。
    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效力分析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本案中,张三在签了离婚协议时,不仅放弃了仅有房产的所有权,而且承担了全部债务。张三的债务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债权人债权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张三作为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书中以放弃仅有房产的所有权,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无偿转让财产,这一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使张三和李四财产恢复到离婚前的状态。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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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7: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