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清算需职工代表参加吗 |
释义 |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需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职工有知情权。凡是职工安置的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的、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在企业破产期间,清算组和相关部门就有关职工经济补偿、养老、失业问题的安排等还会多次开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依法依规解决好职工的切身利益。 一、公司裁员支付赔偿金情形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的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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