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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点保护动物繁育许可证需要发改委审核吗
释义
    一、办理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设施包括与驯养繁殖动物种类、数量相应的笼舍和饲料加工、兽医、隔离观察、消毒检疫、产仔育幼等仪器设备。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人员和技术,主要包括:(1)申请以商业性利用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1名以上;(2)以科学研究、保护救护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2名以上;(3)以建立小型动物园或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3名以上;(4)以建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和大型专类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5名以上。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二、办理材料
    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县(市、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或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办公室采取现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送达行政服务中心市林业窗口或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办公室,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的意见,否则,出具“不予受理”的意见。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窗口承办人员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办公室承办人审查后,提出承办意见。
    4、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送局分管领导审批;
    5、审核同意的,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办公室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韶关市林业局。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始兴县永安大道中79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始兴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1991年)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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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5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