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照反间谍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依照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1、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处理。2、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3、没有违法事实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三条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