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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类型
释义
    法律分析: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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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