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收回债权是合伙人的共同债权,清算时可以作为合伙财产进行分配。 1.清算时合伙财产的范围。债权作为债权人所期待的利益,也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合伙清算时的财产包括物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性利益。因此,未收回债权属于清算时的合伙财产。 2.合伙人可约定未收回债权的分配。合伙人可以对盈余分配、债务承担进行约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合伙人的内部约定只影响合伙人之间财产权利的分配,不影响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连带责任。 3.涉案结算协议书的法律性质。三合伙人清算时,将未收回工程款打一定折扣后分配给胡某,且已明确约定未收回的工程款由胡某追收并承担责任,故该结算协议书的性质为对合伙财产的处理,而不是合伙人内部事务的分工。 4.涉案结算协议书的效力。三合伙人在清算时将未收回的工程款打一定折扣后作为合伙利润予以分割,足以说明三合伙人均已预见到尚未收回的工程款可能难以全部收回,同时也考虑到追收债权必然会发生一定数额的费用。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看,双方所签订的《结算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