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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的关系
释义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之间既有横向的并列关系,又有纵向的包含关系。
    1、具有相同的立法目的
    破产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更大的运营价值,在保持债权人和投资大众利益的基础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破产和解制度是一条成本较小的清理债务问题、化解债务危机的途径,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破产清算程序费时耗力,费用高昂,但清算后财产往往所剩无几,基于清算需要的强制变卖使企业财产实际价值大减,无形资产往往丧失价值,清算中的财产也不能发挥其经济价值,这些不利后果最终均要由债权人承担,导致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另一方面由于企业间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一个企业的破产往往引起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交易秩序造成消极影响,同时还会引发劳动者失业等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比较而言,破产和解成本较低,债务人的财产又能避免无形的价值损耗,往往能够使债权人获得比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更多的清偿。
    重整的着眼点是企业的继续经营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制度重在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而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建立在债务人复苏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并通过对债务人的重整措施,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拯救债务人使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
    2、具有相同的法律职能
    无论是以债权人让步为特征的破产和解制度,还是以国家干预为本质的重整制度,都被立法者赋予了预防企业破产、减少企业破产、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与正常运转的职能。破产预防制度的产生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作为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破产与拯救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在破产程序中或者在正式启动破产程序前,鼓励债权人团体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以期通过对债务人的和解或重整程序实现债务人的更生,避免因破产给双方当事人及整个社会造成震荡,破产与拯救相结合的原则是破产法近代化的一个标志,早期的破产法仅仅着眼于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与分配,没考虑到债务人更生的巨大意义。经过历史的实践与检验,人们逐渐认识到尽管传统的破产制度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随着破产法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强调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破产清算要多少时间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
    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
    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
    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
    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希望以上问题能对您有所帮助,若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你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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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0: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