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确定管辖权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适用一般地区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应当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 (一)特殊情况下,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被监禁。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离婚案件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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