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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沙市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释义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门诊报销标准是不一样的。
    一、报销标准为:职工门诊通常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即有300元的起付线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退休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不计入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门诊在一个结算年度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在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报销比例是不一样的。如果是村卫生室、院校医院或医务室,报销比例为7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信的报销比例为60%。举例说明,若是用户在卫生院发生门诊治疗费用为2000元,报销比例是60%,2000*60%=1200元,但是由于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因此用户最多可以申请到800元的报销金额。
    二、支付范围
    长沙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
    三、报销地点
    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岳麓区、高新区、望城区任一社区门诊。自2021年12月起,长沙市全面取消“城乡居民参保地与选择就诊的门诊统筹协议医疗机构同属一个统筹区”的限制,允许长沙市内(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岳麓区、高新区、望城区)参保的城乡居民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联网结算。
    四、报销流程
    1、长沙市内(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岳麓区、高新区、望城区)参保的城乡居民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就诊
    2、由全科医生开具处方,收费处缴费(出示社会保障卡/7岁以下可凭户口本复印件),缴费时当场按比例享受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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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