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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肥工伤鉴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5年1月1日实施。其中,九级工伤标准中原“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修订为“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为做好新标准的平稳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81号),通知中明确了新旧标准过渡的有关事项。
    一、新标准实施后,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二、新标准实施前,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但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若因标准发生变化导致鉴定级别低于原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作出鉴定结论。
    三、新标准实施前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四、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及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且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确定。
    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合肥工伤鉴定标准是在制定颁发后,一直沿用的,根据该标准的规定,职员必须在按照既定的流程得到鉴定结果后,才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得到经济赔偿的请求,若用人单位就不支付赔偿金的,受害者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得到经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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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22: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