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
释义 | 一级工伤鉴定等级标准内容有哪些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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