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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399条的规定 枉法裁判罪
释义
    概念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
    1、罪体
    主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行政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2、罪责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民事、行政裁判枉法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加重处罚事由
    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造成公民财产或者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财产特别重大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2、贪赃枉法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而又有受贿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之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在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又触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刑法理论上是牵连犯。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这种牵连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立案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内容由 黄勋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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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0: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