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1、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2、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3、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4、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5、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6、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7、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据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8、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