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法律分析: 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为: 1、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经营范围,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可以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信任利益为原则; 2、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者过错的越权法人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说,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对方,只有善意的对方才能行使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企业法人在订约时超出经营范围; 3、法人越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定的,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的物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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