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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屈建玲挪用多少公款
释义
    屈健玲涉案金额挪用公款500万。
    从公布的资料中可以得知,屈健玲,女,1970年9月出生,中国银行广州分行黄埔支行原财务管理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巨额公款,1995年11月外逃。此前屈健玲曾多次变换身份、窜逃多国,但最终还是在27年后被缉捕遣返回国。此前曾有消息称广州市某单位在1995年5月10日开了一张金额500万元的转账支票,派人送到屈健玲工作单位,办理整存整取储蓄。屈健玲当时收到了支票后,选择了与社会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存单骗取了该笔款项。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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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5: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