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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证据是如何分类的
释义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无罪的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描述为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机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关系的重大的情报。
    二、刑事证据的注意
    1、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两种证据只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才有。《民事诉讼法》中这两种证据合并为一种,称为当事人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民事诉讼法》中只有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中多了一个现场笔录。
    3、《刑事诉讼法》把物证和书证放在一起,《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把物证和书证规定在一起。
    4、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法》中列为第七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列为第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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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