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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已扣绩效工资来逼迫我自己离职,要怎么应对,我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释义
    解除劳动合同后,您有权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您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如果单位拖欠工资,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提供劳动关系和拖欠工资的证据。建议您搜集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以及录音等固定证据来保障您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鉴于您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离职当日一次性支付清您的工资。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基于上述规定,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您可以应当要求单位一次性付清工资。如果单位拖欠工资,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单位支付您的工资。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1、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卡、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2、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可以通过录音证明公司拖欠你工资的事实,固定证据。
    拓展延伸
    应对公司扣绩效工资逼迫离职的建议及劳动合同保护措施
    应对公司扣绩效工资逼迫离职的建议及劳动合同保护措施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绩效评估记录、工资单等,以便在需要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提供证据支持。其次,与公司进行沟通,明确表达您的不满和诉求,尝试解决问题。如果公司不予理会,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维权途径,并根据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寻求法律保护。此外,建议您定期备份与工作相关的文件和邮件,以备不时之需。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和专业,避免情绪化的行为对自身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结语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权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您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并与单位进行沟通解决,如有必要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支持。同时,定期备份工作相关文件和邮件也是一个重要的措施。保持冷静和专业,避免情绪化的行为对自身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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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0:4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