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实际性质不同。前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隶属关系。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不受人事管理,订立劳务协议。 法律分析 二者的实际性质不同,前者为劳动关系,后者为劳务关系;前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隶属性,后者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前者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后者提供劳务者不受接受劳务者的人事管理;前者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后者订立劳务协议。 拓展延伸 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比较与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是劳动法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以非全日制工作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用工单位的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下,劳动者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更加直接,而劳务关系则存在中介机构。这两种关系在法律地位、权益保障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结语 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是劳动法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二者在实际性质、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则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和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