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土地承包后遇到棚户区改造怎么办 |
释义 |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涉及的损失由发包人按照合同违约赔偿。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 一、第六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的分配政策。 二、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个因素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的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时调整两个因素的权重。 (2)征收(收购)的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 (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平衡转移支付计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整系数。 三、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1)分配给某一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批准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批准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 (2)上述过程(经批准的区域年度征收(收购)户数区域上一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批准的区域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区域上一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3)公式中,经批准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一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一年度超计划征收(收购)面积。 (4)经批准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一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一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 (5)上述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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